(2017)川0191民初1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周昭进、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周昭进,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45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号楼。负责人:龚志坚,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四川运逵��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孟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周昭进,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詹英,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周昭进、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昭进、詹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周昭进、詹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