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连平申请执行徐会阳、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连平,徐会阳,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吕连平,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徐会阳,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谭谭,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直接划拨时引用)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平顶山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09020XXXXXX的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朝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