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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卢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卢松,河南蓝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卢松,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卢氏县。原审被告:河南蓝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40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场所在2011年1月份至今都在郑州市××区,不在工商注册地址。且另一被告河南蓝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经营所在地也在金水区经××路。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