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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桂芝与赵桂芳、任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芝,赵桂芳,任洪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0001号原告:刘桂芝,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颖,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芳,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洪海,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芝诉被告赵桂芳、任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桂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洪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芝撤回对任洪海的起诉。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