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与谢亚、黄建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谢亚,黄建艳,徐海山,李星星,李迎春,徐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汇文东路239号。负责人杨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亚,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黄建艳,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徐海山,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李星星,女,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李迎春,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徐蕖,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树彪、殷建莉、徐洪山、虞家霞、董一兵、徐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王树彪、殷建莉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借款本金26533.51元,利息317.04元,并承担本金26533.51元从2015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加收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洪山、虞家霞、董一兵、徐蕖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53207.99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商初字第0060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臧佩荷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