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向荣与汪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荣,汪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079号之一原告王向荣,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汪珂,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荣与被告汪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向荣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富人民陪审员 黄禄堂人民陪审员 牟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