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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向荣与汪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荣,汪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079号之一原告王向荣,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汪珂,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荣与被告汪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向荣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富人民陪审员  黄禄堂人民陪审员  牟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