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房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房义昌,焦晓玲,祝捷,胡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任安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房义昌,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焦晓玲,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祝捷,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胡建远,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房义昌、焦晓玲、祝捷、胡建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以(2017)皖0603执15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晓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16605),被执行人祝捷、胡建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焦晓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被执行人祝捷、胡建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