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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18赵宗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宗海,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滩溪县。被告人赵宗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宗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宗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上午,被告人赵宗海至苏州市相城区澄波路777号宿舍楼206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葛某价值人民币2603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6元的魁影牌键盘1个等物及被害人苏某价值人民币27元的电风扇1台。上述财物可计算价值部分合计人民币2656元。被告人赵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宗海处扣押笔记本电脑、电风扇等物品,已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宗海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苏某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宗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