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713石峥岩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峥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71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峥岩,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峥岩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石峥岩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峥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石峥岩经事先踩点,携带仿真玩具枪、水果刀等作案工作,至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17幢甲单元6楼安全通道处,趁被害人蒋某开门之际,持刀威胁并进入被害人蒋某居住的601室,劫得被害人蒋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石峥岩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25197元,已发还被害人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峥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证人朱某证言笔录、被害人蒋某陈述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物证鉴定书、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峥岩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峥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峥岩使用管制刀具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峥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石峥岩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王仕初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叶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