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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巴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巴图,男,1962年7月8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执行申请人张福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王铁钢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