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巴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巴图,男,1962年7月8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执行申请人张福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王铁钢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