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季某某、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季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人季某某房屋租金6500元,押金3000元,诉讼费1395元。2、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全部执行费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申请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人季某某表示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