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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南华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南阳九州风情商贸有限公司、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九州风情商贸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836号原告河南华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号。负责人徐清莲,任分公司经理。被告南阳九州风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震。被告李丹,女,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河南华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诉被告南阳九州风情商贸有限公司、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二被告无法找到,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华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林峰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梦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