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谭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谭汝华,张丕杰,张丕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住所地:华宁县宁州镇宁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21777035-6。负责人:李亚违,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谭汝华,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张丕杰,男,1971年11月30日生,彝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张丕同,男,1973年11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农行华宁县支行和与被执行人谭汝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28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潭汝华等人履行(2016)云042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5289.42元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谭汝华、张丕杰、张丕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付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