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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赖海清、詹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海清,詹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赖海清,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詹文斌,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水芳,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赖海清与詹文斌、姜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赖海清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詹文斌、姜水芳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詹文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詹文斌司法拘留十五天;另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詹文斌、姜水芳名下无商品房、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詹文斌、姜水芳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赖海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詹文斌、姜水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