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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3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孙壮壮与杨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壮壮,杨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403民初2684号原告:孙壮壮,男,汉族,1997年5月1日出生,住薛城区。被告:杨成,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薛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60号。负责人华洪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壮壮与被告杨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壮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壮壮负担。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