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四清与被执行人梅声信、施月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2074号叶四清申请执行梅声信、施月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四清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声信、施月岚归还借款6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28元、执行费10181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梅声信、施月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梅声信、施月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梅声信,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施月岚,女,汉族,住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