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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梁树炯与胡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炯,胡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3845号原告:梁树炯,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告:胡坤,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炯与被告胡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树炯以原告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树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树炯负担。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碧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