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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俊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147号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4号文馨花园27号楼东3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常凯(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敏,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