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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4588-1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1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育兰茗萃茶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育兰茗萃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4588-14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宁,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育兰茗萃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长丰苑曼域轩(主楼)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P。法定代表人:陈映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育兰茗萃茶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六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285-10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十六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每案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每案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十六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以及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审关于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合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赔偿每案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但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上诉人主张每案合理维权费用应为人民币3000元,但其提交的十六份委托代理协议形式、内容完全一致,既没有编号,也没有明确每案律师费为3000元,其提交的律师费发票亦不能证明系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因此,原审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数额为每案1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六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凤  麟审判员 岳  再  兰审判员 刘  欢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新惠(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