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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振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振东,丁士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振东,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士民,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刚,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振东、丁士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振东、丁士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