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李小东、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东,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58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东,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原告李小东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东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2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查封,但已有大量在先查封,现不宜处置,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5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