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波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波,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波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波于2017年6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新审判员 黄秀琴审判员 朱黎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