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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波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波,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波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波于2017年6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新审判员  黄秀琴审判员  朱黎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