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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裕平与被执行人陈春来工程款结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裕平,陈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肖裕平,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下湾村第七村民组***号。被执行人陈春来,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张江村第六村民组。申请执行人肖裕平与被执行人陈春来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陈春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肖裕平欠款人民币12万元整,订定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2017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振杰审 判 员  王 峰审 判 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迪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