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姜云兵与赵呈杰、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兵,赵呈杰,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姜云兵,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赵呈杰,男,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执行人: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苗永康,总经理。原告姜云兵与被告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赵呈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苏0322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查无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房产不宜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夏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