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民初6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迟迎与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江南门诊部、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迎,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江南门诊部,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6436号原告:迟迎,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江南门诊部,住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09号1号楼恒宇国际公馆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明秀西路111号正恒国际广场5栋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迟迎与被告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江南门诊部、南宁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