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元奎与被执行人王新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奎,王新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赵元奎,男,1980年12月1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王新伍,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赵元奎与被执行人王新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新伍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27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元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新伍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元奎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8765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新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元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新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赵元奎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本院依法对报请司法救助。经批准,确定救助金额为8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喜审判员  黄���平审判员  王大宝xvuhug6orrugnmyjtx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李钊书记员邢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