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万程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万程轮胎有限公司,朱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207号原告西安万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以东二环延伸线西侧西安大明国际汽车配件城***排***号。注册号610133100051478。法定代表人马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男。被告朱超,男。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万程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人民陪审员 史西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