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许全义与锦州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全义,锦州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057号原告:许全义,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波。原告许全义与被告锦州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许全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全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全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许全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