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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项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雄,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雄,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XXX,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项雄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29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XXX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X与申请执行人项雄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9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项雄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项雄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