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春云与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云,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云。被执行人:闫勇。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3民初6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缺席判决:被告闫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春云偿还借款29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春云与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3月起每月对银行存款、股票、车辆进行网络司法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在通化市强制戒毒所戒毒,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