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忠才与石海芳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才,石海芳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534号原告:王忠才,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被告:石海芳,女,汉族,现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才与被告石海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