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张凯与李奕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李奕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奕霖,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执行张凯与李奕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7年5月17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0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