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依明与:吴有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依明,吴有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李依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吴有缘,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依明与被执行人吴有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依明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忠明代理审判员 代 恋人民陪审员 王本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