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四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官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四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官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四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朱爱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官华,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四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官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民初6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四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涉案买卖合同是“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情形,且收货地点位于惠州市的实际情况,而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作为合同履行地,属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官华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四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瑞 南审 判 员 龚 敏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丘舒萍(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