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旭博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旭博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208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旭博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彭建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智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信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远,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旭博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尚晓宁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