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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毕金萍与杜高荣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一案财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金萍,杜高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财保33号申请人毕金萍,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柳枝镇彭村。被申请人杜高荣,男,1979年7月16日生,住渭南市华州区柳枝镇毕家村。申请人毕金萍因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杜高荣在邮储银行的存款8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了20000元作为担保。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高荣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民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