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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313号原告:姜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欧向晖,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员 陈颖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晶-?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