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修成与被告何成江、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成,何成江,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952号原告:张修成,男,生于1972年7月1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军,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成江,男,生于1976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杨红,女,生于1980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张修成与被告何成江、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修成于同日向本院提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安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