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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洪毅与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毅,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毅,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卢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然。上诉人杨洪毅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好佳物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0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洪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杨洪毅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冠好佳物业设立的道闸位于车辆前往杨洪毅所有的上海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道路上,该道路位于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红线之外;涉案道闸系冠好佳物业非法设立,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始终未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道闸的设立阻断了道路,严重侵害了杨洪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杨洪毅、系争房屋承租人及其客户车辆的通行。综上,杨洪毅要求排除妨害、拆除涉案道闸,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予支持。冠好佳物业辩称,不同意杨洪毅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洪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冠好佳物业拆除擅自设立在系争房屋南侧道路入口处的道闸。一审法院认为,冠好佳物业在系争房屋南侧通道安装道闸、设置停车场地,该场地不属于小区建筑区划范围,冠好佳物业对该场地进行停车管理并收取停车费,不涉及侵害杨洪毅的业主权益,杨洪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杨洪毅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洪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冠好佳物业在系争房屋南侧场地设置道闸,限制车辆通行,并不涉及侵害杨洪毅的所有权。杨洪毅据此起诉要求冠好佳物业拆除道闸,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杨洪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辰审判员 姚 跃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