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杰与陈永军、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杰,陈永军,刘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军,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审被告:刘永辉,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张艳杰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军、原审被告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艳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艳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艳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张艳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