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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杰与陈永军、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杰,陈永军,刘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军,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审被告:刘永辉,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张艳杰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军、原审被告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艳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艳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艳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张艳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