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1128号原告:魏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某某里某某号。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某某小区某某号。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汪 琳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