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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181号原告:王海明,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中国银行宁夏分行退休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D区**栋***号*层。法定代表人:马德仁,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女,惠农渠管理处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王海明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海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0元,由原告王海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顾小红人民陪审员  舒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