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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涵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俊、钱国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涵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方俊,钱国平,杨石林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财保28号申请人:上海涵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璟鑫,上海涵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方俊,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钱国平,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杨石林,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上海涵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俊、钱国平、杨石林之间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60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涵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方俊位于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份额,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钱国平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份额,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石林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80弄2号26F室房屋的份额,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涵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婕审 判 员  陆伟梅人民陪审员  单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