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1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孟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