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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措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措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211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7月2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刚察县居民。原告周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刚察县居民。被告措某某,女,1961年1月4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刚察县居民。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措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拉毛多杰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周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82.00元,减半收取2491.00元由原告杨某某、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拉毛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拉毛卓玛书 记 员 姜 凤 云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