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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立博与张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博,张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博,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怀仁县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银河湾6幢105室。被执行人张雁华,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怀仁县亿园小区4号楼2单元20层西门。本院在执行张立博与张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