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立博与张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博,张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博,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怀仁县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银河湾6幢105室。被执行人张雁华,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怀仁县亿园小区4号楼2单元20层西门。本院在执行张立博与张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