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1341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卫,男,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被告: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东于镇赵家山村。法定代表人:朱红兴,总经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对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3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广强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