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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志成机械厂与被告陈振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志成机械厂,陈振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434号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志成机械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潘立平,厂长。被告:陈振波,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志成机械厂与被告陈振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志成机械厂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市鸡冠区志成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鸡西市鸡冠区志成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贾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