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鹏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24号被执行人陈鹏成,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鹏成刑事罚金、退赔执行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闽0305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鹏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四十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林钰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