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康百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金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康百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金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康百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法定代表人:焦保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金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罗村。法定代表人:王仁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斌,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康百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金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康百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晓明审判员  周艺军审判员  邱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虹 关注公众号“”